簡要案情
近日,某知名作家在網上“炮轟”某電視劇抄襲。該作家指出,某電視劇中的臺詞使用了他所寫的童話小說作品中的內容,并沒有告知他并經過他的同意。同時,這名作家曬出了電視劇臺詞與小說文字部分的對比。從對比部分來看,雖然不是百分之百相同,但是“借鑒”的痕跡很明顯。不過涉嫌侵權的電視劇臺詞字數并不多,也就五六十個字。某電視劇制作方及時進行了回應,進行了道歉,并刪除了侵權臺詞。
雖然這個事件雙方最終沒有對簿公堂,但是這樣的事情并非第一次發生,也不會是最后一次發生。我們需要追問一下:電視劇中的臺詞使用他人文字作品中的內容是否一定構成侵權?如果一定要引用他人文字作品中的內容,如何才能不侵權?
一 電視劇中的臺詞使用他人文字作品中的內容是否一定構成侵權?
回答這個問題的關鍵在于:電視劇臺詞使用他人文字作品內容的部分是否具有獨創性。如果有獨創性,則一般會構成侵權;反之,則不構成侵權。
什么叫獨創性呢?獨就是獨立創作的,沒有抄襲、引用他人的作品;創就是有一定的美感和藝術水平,有一定的創造性。獨創性是作品以及作品的一部分可以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一個重要條件。
哪些情況下文字作品內容可能沒有獨創性,而不構成侵權呢?
第一,電視劇中臺詞引用的他人作品內容也來源于前人的作品,比如某電視劇的臺詞是來源于某小說中的文字,但是某小說中的文字又是來源于其他人的作品,如果某小說的作者主張某電視劇侵權,則不成立。
小說在創作的過程中,有可能有意或者無意的引用他人的作品。例如,引用古人的唐詩、宋詞;或者作者最近看了一本小說,對其中的某些文字念念不忘,時間長了都忘了是他人作品中的內容,在自己創作作品的時候加了進去等等。前者屬于有意的引用他人作品,后者屬于無意的引用了他人作品。
這兩種情況在司法實踐中都出現過。曾經有原告起訴到法院,指控被告引用他人的作品跟自己引用的他人作品多處一樣,引用他人作品屬于選擇與安排,如果多處一樣,也侵犯原告的著作權。如果一部作品中多次引用他人作品,而且引用的部分和時機與另外一部作品基本相同,那么有可能構成侵權。但是,如果只是一兩個部分相同,那么一般是不侵權的。也曾經有被告舉證證明原告指控他侵權的部分,在原告創作自己作品之前已經在其他作品中存在了,而且基本上是一樣的。為什么會出現這種情況,原告也無法解釋清楚。如果排除原告抄襲他人作品,那么非常有可能是原告在創作作品之前看過這部分的內容,只是時間長了忘記了,變成了積累的知識。
以上這兩種情況出現的比較多,因為所謂“侵權部分”不具有獨創性,所以不構成侵權。
第二,某電視劇的臺詞雖然引用了他人文字作品中的內容,但是引用的部分太短,以至于沒有獨創性。
就文字作品而言,太簡單的文字無法產生獨創性。在司法實踐中,曾經出現過若干案例,原告主張被告使用了自己的作品,法院認為使用的文字內容過于簡短,不具有獨創性,不構成侵權。
究竟多少字為多,多少字為少?法律沒有進行規定,也不好進行規定。有的作品字不多,只有幾十個字,但是非常凝練,有可能被法院認定具有獨創性。有的作品字不少,有一二百個字,但是文字太輕太浮,有可能不會被法院認定具有獨創性。所以,還是需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一般情況下,十幾個字可能不會被認定具有獨創性。
例如某電視劇的臺詞引用了某小說中的一句話“人生如果過山車,起起伏伏、跌跌撞撞”,即使文字部分都一樣,一般也不構成侵權。因為這句話太短了,只有十幾個字,達不到“創”的高度。
如果某電視劇引用了他人文字作品中的內容,而且引用的內容具有獨創性,不具有以上情況的,一般情況下構成侵權的可能性非常大。
二 如果一定要引用他人文字作品中的內容,如何才能不侵權?
編劇在創作影視劇的過程中,為了藝術的需要,有的時候非常想引用他人文字作品中的內容,這怎么辦呢?
第一,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規定了合理使用制度,其中“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并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也就是說,如果為了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可以適當引用他人作品,不過只能是已經發表的作品,未發表的作品不能引用。在引用的時候,需要指明作者、作品名稱等信息。
例如,某電視劇想引用尼采的話來評論一個問題,可以這么用:尼采在《善惡的彼岸》中說“更高級的哲人獨處著,這并不是因為他想孤獨,而是因為在他周圍找不到他的同類。”
這種合理使用,應當“適當”,不能沒有必要引用太多,否則可能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能不說明作者和出處,否則讀者(觀眾)會認為這句話是編劇獨創的。
第二,獲得授權。
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如果使用他人作品的方式不屬于合理使用,或者不適合合理使用的方式,那么為了避免可能發生的法律糾紛,應該獲得著作權人授權,并簽訂許可使用合同。
例如,某電視劇在創作的過程中,看中了某文字作品的某個章節或者段落,想把該文字作品的內容改編之后放到電視劇中作為臺詞,這種情況下已經不屬于合理使用,應當與著作權人聯系獲得授權,簽訂許可使用合同,才可以使用。否則的話,可能構成侵權。
第三,引用已過保護期的作品中的內容,不用經過授權,但是應該在合適的位置注明作者與來源。
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作品著作權分為十七項子權利,其中第五項至第十七項權利(主要為經濟性權利)是有保護期的,并非創作完成之日起永遠受到法律的保護。對于已經過了保護期的作品,他人可以不用經過授權就可以使用。不過,應該尊重作品的署名權等人身性權利,比如在合適的位置為作者署名,不應歪曲、篡改作品內容等。。
例如,某電視劇在創作的過程中,想把《紅樓夢》中的一些文字改編成臺詞,那么不用經過授權,直接改編就可以。不過,應該在合適的位置,如片頭或者片尾,說明部分臺詞內容來源于曹雪芹的《紅樓夢》。
除了以上使用他人作品的方式,在使用他人作品的時候不用具有獨創性的內容、僅使用幾個字或者十幾個字等情況一般不構成侵權,前面已經說過,不再贅述。
綜上,本文就電視劇臺詞中引用他人文字作品的內容是否構成侵權,如何才能不侵權等問題進行了簡要的論述,希望電視劇的制作方、編劇、導演等人員在拍攝電視劇的過程中尊重他人知識產權,遵守法律規定,制作出更多、更好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