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9年7月張女士將母親送到該養老公寓,每月費用2400元。今年9月7日晚上,不幸的事情發生了。張女士的母親遭到一名老漢的性侵,這名老漢同在該養老公寓養老。張女士認為發生這樣的事情也和養老公寓的管理混亂有關。根據張女士拍攝的養老公寓護理員崗位職責,其中第九條規定,實行全天24小時護理,每十分鐘巡視一次。“如果養老公寓做到了24小時監護,每十分鐘巡視一次,這事也不會發生。”
【律師說法】
一、 老漢會不會坐牢?
該老漢涉嫌強奸罪,應追究其刑事責任。我國刑法實行罪刑法定,罰當其罪,罪刑相適應的原則。年齡不能成為逃避法律制裁的理由,既然還有犯罪的能力,就應該承擔相應的后果。
盡管在傳統觀念中人們習慣于將老年人歸為弱勢群體,但實際上如果他們的行為觸犯了法律規定一樣是需要受到法律制裁的,不會因為他們的年齡因素與身體條件而免責。當然,從某種程度上來說,法律對于老年人還是有著一定特殊照顧的。《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對于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
1、犯本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強奸婦女情節惡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殘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綁、捂嘴、卡脖等強奸婦女的;在行奸過程中肆意蹂躪婦女的;長期多次對某一婦女進行強奸的;強奸精神病患者、嚴重的癡呆癥患者、孕婦、病婦的等等。
(2)強奸婦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強奸多名婦女,又可以是一次強奸多名婦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既包括婦女3人以上,又包括婦女、幼女共3人以上,但不包括幼女3人以上。
(3)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是指車站、碼頭、醫院、學校、公園、劇院等人來人往較多的場所。
(4)二人以上輪奸的。是指兩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較短的時間內出于共同的強奸故意對同一婦女先后輪流強奸的行為
(5)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是指行為人在強奸婦女之前或在強奸過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為直接導致被害人重傷或直接導致當場死亡或經治療無效死亡。如果出于殺人故意而采用暴力將其殺死后再進行奸尸的,應以故意殺人罪和侮辱尸體罪數罪并罰。如果行為人在強奸婦女后,出于報復、滅口、逃跑又將婦女殺害或傷害的,應數罪并罰。其他嚴重后果,是指因強奸行為導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婚姻破裂的等情況。
強奸屬于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女性安全的重罪,對年滿75周歲的罪犯,刑法僅是規定“可以”從輕,也就是說,如果情節惡劣、不認罪、不悔改的,也可以不從輕,由法官根據具體案情予以裁量。老漢強奸植物人老太太屬于情節惡劣,刑期應在10年以上,如果身體健康基本就是把牢底坐穿監獄安度晚年了。當然如確屬生活不能自理,也可能會被保外就醫或暫予監外執行。
二、老年公寓有無責任?
答案是肯定的。老年公寓做為老年人服務經營機構,具有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安全保障義務是指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對消費者、潛在的消費者或者其他進入服務場所的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依法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一)安全保障義務的內涵
安全保障義務是在誠實信用原則之下基于公平、正義的需要而得出的,是一種法定義務,義務人必須履行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是一種積極作為的義務。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損害的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在規責原則上,安全保障義務應適用過錯責任規責原則,由受害方承擔義務人有過錯的舉證責任。
安全保障義務的主體是以從事社會會動的特定場所的所有者、經營者以及其他對進入該場所有安全保障義務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如賓館、商場、超市、酒店、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此類主體的共同特點是對該場所具有實際的控制力,且不易交易關系為必要。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對安全保障義務作了原則性規定,但對于安全保障義務的判斷標準并不明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安全保障義務人因未盡合理限度內的保護義務而致使他人人身損害的,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根據該條規定責任人是否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成為了安全保障義務人責任承擔的判斷標準,但在司法實踐中認定安全保障義務人是否存在過錯仍較為模糊。
(二)安全保障義務人的責任
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承擔形式有兩種,即直接責任和補充責任。第一,直接責任,是由于行為人自身未盡保護關照義務,致使其行為導致相對人造成損害而由行為人自己承擔責任的責任形式。如對發生損害的潛在危險,在沒有第三人介入的情況下,管理人和組織者本能夠合理予以控制,但是沒有予以合理控制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第二,補充責任。指兩個以上的行為人違反法定義務,對一個被侵權人實施加害行為,或者不同的行為人基于不同的行為而致使被侵權人的權利受到同一損害,各個行為人產生同一內容的侵權責任,被侵權人享有的數個請求權有順序的區別,先行使順序在先的請求權,再行使其他請求權的侵權責任形態。
侵權責任法第二款分兩層意思從實體上對第三人侵權作出了規定:第一、受害人的損害是由第三人的加害導致的,而安全保障義務人沒有疏于安全保障的過錯的,構成第三人單獨侵權,安保義務人不承擔責任。第二、受害人的損害是由第三人的加害導致的,而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在其能夠防止或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從本案案情看,顯然安保義務履行不好。沒有實行男女分區居住,沒有工作人員24小時巡查,沒有安裝監控報警裝置等。至于收費較低的格式合同,如未做特殊著重說明,應做不利于養老公寓的解釋。
三、受害人如何維權?
受害人家屬主張民事賠償的途徑有兩種,一種是直接單獨以男老漢和養老公寓為共同被告提起民事訴訟,一種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