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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背后的夫妻關系
新婚姻法的頒布的時候引來社會相當大的爭議,而進入隨著《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出臺,又一輪的熱議已經展開。這其中對于夫妻間的財務問題、債券問題做出了很多進一步的解釋。那么面對這些,我們要如何來面對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背后的夫妻關系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背后的夫妻關系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頒布實施以來,對婦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權益產生了重要影響。全國婦聯一直密切關注有關的司法實踐,多次召開座談會廣泛聽取婦女群眾和地方婦聯組織的意見,多方收集各地審判實例,及時總結發現問題,向有關方面提出意見和建議,努力保護廣大婦女群眾的合法權益。2011年12月,北京首例夫妻一方要求房產加名案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作出一審判決,在社會上引起強烈反響。
案例:法院依據“第七條”認定婚后一方父母首付,夫妻共同還貸房產歸個人
當事人荊某(女)與李某(男)于2006年8月登記結婚,2007年1月雙方按揭購買了一套經濟適用房。由于當時只有李某有北京戶口,而涉案房屋是經適房只能由有北京戶口的人購買,因此,在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時只記載了李某的名字。《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臺后,荊某為了維護合法權益,要求在產權證上加上自己的名字,遭男方拒絕。荊某起訴,請求法院確認自己對涉案房屋的共有產權。
法院認為,涉案房屋是荊某和李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但購房首付款系李某的母親支付,房屋產權登記在李先生名下。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院判定,該不動產為李某父母對李某一方的贈與,屬于李某的個人財產。原告荊某要求確認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請求不予支持。
當前,婚姻關系案件中的最大矛盾是房產問題。《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中爭議最大的也是有關房產的條款,如第七條和第十條。專家指出,《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對婚前一方按揭購房、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規定也存在瑕疵,需要進一步完善。雖然第十條具有很好的操作性,解決了相當一部分離婚案件中的房屋分割問題。但是,個人婚前按揭購房、婚后共同還貸實際上是個人產權和共同產權的混合。如果法官正確理解第十條,不會對婚前按揭購房一方的配偶造成實質性損害,但是很可能會剝奪配偶擁有房屋產權的權利。包括北京首例夫妻一方要求房產加名案在內,全國出現的幾個案例影響很大,各地法院可能會遵循前例,需要特別警惕。
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首批4個指導性案例,要求各級法院在審判中參照。案例指導制度的首要意義在于統一審判標準,實現同案同判,最大限度地維護個案的司法公正。而其所確定的裁判要點,對人民法院審理類似案件、做出裁判具有指導作用,可作為審判依據。
專家們認為,希望最高人民法院盡快出臺與本案相關聯的婚姻家事類指導性案例。此外,專家們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個案批復等形式加以糾正,避免《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與母法《婚姻法》相沖突,保持與《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和《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延續性。全國婦聯副主席、書記處書記甄硯表示,200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婚姻法的時候,特別強調以夫妻共同財產制為法定財產制,強調了對婦女、兒童和老人的權益保護。全國婦聯作為代表和維護婦女權益的社會組織,會堅持不懈地關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在司法實踐中對婚姻家庭及婦女權益產生的影響,積極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切實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會議由全國婦聯權益部部長蔣月娥主持。
無論大家如何來看待《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背后所帶來的種種問題,我們都要明白夫妻關系真正至關重要的維系者永遠都不會是一紙法令,相濡以沫的情感才是最為重要的。否則即使法律給了我們保證,到頭來我們又能等到些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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